外贸卖家应该了解所有FOB。 FOB的原意是船上交货(又称“FOB价格”)。如果货物在规定的合同交易期限内通过港口,则通知买方,卖方完成交货。这意味着买方必须自此承担货物丢失或损坏的所有风险。但在目前的市场交易环境下,大多数买家因为物流服务、价格折扣等自身原因,将收货人定义为海外货运代理而非船公司。在这种情况下,交易的责任和费用不能按“跨港”划分,这恰恰违背了FOB条款的含义。因此,商人时不时地非法利用货轮或与货轮合作诈骗卖家货物。
除上述之外,如果指定货运代理必须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进行货运订舱,运输过程中的产权无人控制,如果出现运输问题也无法及时解决。一般来说,在出口业务中使用CIF或CFR术语比FOB更有利。如果必须使用FOB术语,还应该注意这些潜在的成本风险。
1。运输和货运错误连接的费用。
FOB,船货衔接是关键。如果集装箱未及时装箱,则无法装载,空舱费和滞期费将由托运人承担;反之,如果寄存柜太早,托运人还应承担过期箱子的使用费用和保管费用。因此FOB应反复确认船期和起运港,保持密切沟通,确保货物的衔接。
2。目的港无人提货。
由于某种原因,货物到达目的港后,收货人没有提货,也没有支付运费。此时,承运人除了无法追回货物外,还面临当地海关将货物拍卖或产生高额押金费用的情况。在这种情况下,收货人可以先要求付款,没有结果就会转给汇款人。
那件货物:原则上应该是收货人先扛的。如果无人提货,可以将货物转回给寄件人;
提货:先通知收货人提货。若无人提货,通知发货人处理,如退货运费等。或转售等;
目的港滞期费、滞期费:由于无人提货而造成的滞期费和滞期费,如果货物没有到达,可能会要求寄件人承担滞期费。
3。指定代理费用高。
指定货运给出的费用往往比普通货运高很多,因为货运是指定的,即运输合同是收货人和货运代理签订的,而不是卖方。货机由收货人负责。
发件人和转运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,一般无法协商。因此,指定货运代理提供的起运港系列费用会相对高于普通货运代理。如果这部分差价不是太大而无法顺利发货,则寄件人必须接受较高的成本标准。
4。赔偿货物损失。
如果货物在目的港拆箱检验时出现损坏,收货人承担FOB条款下的一般责任。收货人一般都会购买保险,可以申请保险赔偿。但如果没有,收货人仍然可以与托运人协商。
如因寄件人包装、检验柜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货物损坏,货物损坏有一定责任,须协商并承担相应赔偿。如果你能证明这不是你的责任,你可以拿出包装照片、包装单或其他证明材料,要求收货人向船方索要赔偿。
5。无订单导致交货损失。
在FOB条款下,托运人与其说是指定船公司,不如说是指定货运代理。但由于指定货运代理通常与收货人保持着密切的业务关系,指定货运代理很可能直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,即没有订单,导致托运人维持就业,但实际上“付款空白,最终造成重大损失。
6。信用证的“软坑”。
信用证软条款是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所设定的条款,可能威胁受益人收汇安全,给予申请人贸易主动权,或骗取隐藏的货物和预付款的利益。
如果发件人不小心,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,付款将被拒绝,发件人将处于被动地位,陷入困境,货款将受损。
总之,在出口业务中,必须谨慎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,以避免收汇风险,提高经济效益。在目前的出口形势下,出口商不得不接受FOB贸易术语,这给出口商带来了更大的风险,尤其是大额贸易。出口商应擦亮眼睛,审查进口商信用资质,最大限度降低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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